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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乘客訴地鐵公司“第一案”宣判

admin 发表于 2013-11-14 20:51 | 阅读 2,148
 
原標題:杭州乘客訴地鐵公司“第一案”宣判

□本報見習記者王春

80歲老人乘坐地鐵裡的自動扶梯摔倒后,以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為由,將杭州杭港地鐵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賠包括醫療費在內的各項損失總計2.9萬余元。該訴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從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獲悉,此案經過10月8日的開庭審理后,已於近日作出判決。法院認定被告已盡到了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 全保障義務,無需承擔侵權責任,但鑒於原告已80高齡,被告作為一家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自願按照原告訴請金額的30%對原告進行補償,酌情判令被告補償 原告8800元。

據了解,杭州地鐵自開通以來,已有不少乘客摔傷。乘客起訴杭州地鐵的案件包括本案在內,今年已有兩例,此前一例已在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和解協議,而江干區法院這次判決成為杭州地鐵“公審第一案”。

老人:自動扶梯速度過快

摔傷的老人姓王,家住江干區三裡亭,身體硬朗,常一個人坐公交車出門逛逛。杭州地鐵開通后,她也開始坐地鐵出行。

今年2月16日,王老太從九堡站乘坐地鐵至閘弄口站。

當天8時25分左右,王老太從閘弄口地鐵站A出口乘自動扶梯時,突然感覺扶梯跳了一下,自己抓不牢扶手坐倒,滾落至電梯底部,又隨電梯運行至電梯上口。好在有乘客將王老太扶住,並向地鐵保安和工作人員呼救,王老太才得以脫險。

地鐵監控視頻顯示,王老太是在8時25分45秒摔倒,摔倒40秒后,到達了電梯上口﹔8時27分12秒,地鐵公司保安到達事故第一現場的電梯下口,15秒后到達電梯上口。

王老太隨后被送往附近醫院救治,診斷結果為輕型顱腦外傷即腦震蕩、頭皮血腫、頭皮裂傷及雙側橈骨遠端骨折,多處軟組織損傷。住院10多天后繼續康復治療,5月25日回家休養。

康復后,王老太向法院提起訴訟。8月26日,江干區法院受理了此案,於10月8日在第八法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在庭審中,王老太的代理人認為,自動扶梯是杭州地鐵1號線供乘客上下地鐵站的配套設施,地鐵公司是杭州地鐵1號線的管理人,應向乘客提供安全乘車的配套 設施,由於被告提供的自動扶梯斜度陡、速度快,已多次發生老人摔倒摔傷的事故,被告一直未能重視,沒有盡到保障乘客安全的義務,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 益,故起訴。

代理人還認為,事發時,自動扶梯邊沒有管理人員及時採取緊急制動措施,且電梯的速度是每秒0.65米,超出國家和歐洲標准 每秒0.5米﹔電梯斜度遠大於50度,而從國家標准和人身舒適度講,30度是最合適的﹔被告為節省空間,將電梯的斜度抬高,超過了30度的國家標准,因 此,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企業:已盡安全保障義務

是扶梯速度過快還是老人的站姿有問題?地鐵公司是否盡到了公共場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承擔老人的人身傷害賠償責任有無法律依據?庭審圍繞以上焦點展開辯論。

地鐵公司代理人沈陶源稱,原告代理人所訴與事實不符,原告摔倒的原因是其違反《杭州地鐵乘客守則》第七條,未靠右站立,同時身體左傾,並將頭部探出電梯左側安全區域,身體與左側扶手帶下的安全擋板發生摩擦,致身體上升速度小於電梯上行速度,因慣性失去平衡,后傾倒地。

沈陶源說,原告摔倒后意識清醒,坐在電梯上到達電梯頂端,車站的一名保潔員和一名保安聽到呼救立即趕到現場,隨后,值班站長、站務員也迅速到達現場,將 原告扶上輪椅送至附近醫院進行救治。其間,車站通過詢問得知其家屬電話並通知了家屬,工作人員還墊付了初診當天354.2元醫藥費用。

記者了解到,事發后,地鐵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該部電梯並通知了電梯生產廠家,待廠家派員到場檢測、確認電梯無故障后才恢復使用。

為此,地鐵公司還舉証稱,從當天的視頻和電梯公司維修的反饋函可以看出,地鐵閘弄口站A端出入口的上行電梯自始至終處於勻速平穩運行狀態,不存在跳動震 動、急停急轉、忽快忽慢等情況,且電梯的斜度、速度也都符合相應的國家設計安裝標准,扶梯口地面干淨干燥、無污漬水漬,燈光照明良好,電梯口沒有任何障礙 物和第三人的干擾,地面、牆面、電梯扶手兩側均有明顯的乘梯警示標識。

沈陶源表示,事發后,被告及時採取了救助措施,配套設施與服務均符合公共場所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的要求。

至於地鐵裡的自動扶梯比商場裡的速度快這一問題,沈陶源解釋說:“這是因為用途不同,綜合各方面因素來設定電梯運行速度,符合相應的國家標准。因為公共 場所客流量大,速度慢會達不到客流要求,所以設定在每秒0.65米。據了解,在北京、上海都將地鐵電梯速度設定在每秒0.65米,香港地鐵電梯的速度是每 秒0.75米,速度快的話,斜度會相應放緩。”

法院:公司無需承擔責任

當天的庭審持續了1個半小時。法庭調查期間,法官向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詢問了20多個問題。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乘坐的自動扶梯,其額定速度為每秒0.65米,傾斜角度為30度,均符合GB16899-2011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被告在該部自動扶梯的周邊醒目位置亦設置了與安全乘梯相關的警示標識。

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為,安全保障義務是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應盡的合理限度范圍內使他人免受人 身、財產損害的義務。如果上述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判 決認為,原告乘坐自動扶梯上行出站時摔倒並受傷,起訴要求被告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其理由是被告提供的自動扶梯斜度陡、速度快,且在原告乘坐的 過程中突然出現跳動,致原告摔倒受傷。但根據現場監控錄像可知,原告乘坐的自動扶梯在事發當時運行平穩,並不存在突然跳動的情形。

同時,該部自動扶梯的額定速度與傾斜角度均符合安全規范,被告也設置了與安全乘梯相關的警示標識,被告工作人員在原告受傷后快速趕到現場進行處理,並及時將原告送往醫院救治,被告已盡到了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最終認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地鐵有限公司補償原告人民幣88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報杭州11月13日電

制圖/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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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4日22時20分左右,廣東省廣州市市民彭女士乘坐地鐵到達珠江新城站,從站台乘坐扶手電梯出站。就在電梯行至過半的時候,彭女士突然和母親 雙雙從運行中的電梯上后仰滾落。事故造成兩人嚴重受傷。年紀較輕的彭女士全身多處摔得青腫,右腰和腳踝也扭傷。彭女士73歲的母親摔破了腦袋和小腿,血流 不止。

彭女士回憶,當時自己隻“感覺有一股往后扯的力”,然后就摔得七葷八素,“我覺得是電梯設備突然出現變速”。

廣州地鐵相關負責人說,我們根據監控視頻判斷,當時的電梯扶手帶及梯級都保持勻速狀態。事故原因很可能出自母女倆自身。

□說“法” 公共場所管理人應盡安全保障義務

近年來,類似乘坐公共場所電梯受傷的事情時有發生,此類情形不僅給群眾個體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影響,同時也可能引發糾紛矛盾,甚至引發公共安全事件。所 以,不管是從保障群眾權益的角度出發,還是從構建平安公共環境的角度來看,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不僅要保証公共設施的安全運行、盡到事前 提示義務,同時還應考慮到可能發生的各種問題,制定充分、可行的應急預案。 余飛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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